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一)
为提高全区对外开放水平,发挥优势,抢抓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国外和港、澳、台客商及滨城区外客商)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三来一补”、BOT、TOT、技术入股等方式,前来我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需求的各类项目,特别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创汇项目,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各类企业。在我区投资合作的外来投资者享受国家、省、市和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承包)等方式提供所需土地。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出让、租赁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期满后,使用者可以可优先续租或受让。
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市场、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
投资兴办工业、商业、市场、旅游、产品出口项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应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其中: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返还75%;超过500万元的返还85%;超过1000万元的全部返换。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使用土地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
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成果、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下同),土地出让金归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与我区企业合资合作,我方用企业场地作价出资入股的,如企业土地属于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评估地价的20%补缴出让金。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和区政府批准可缓缴。
外来投资者使用的增量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
第三条 积极吸引外来投资者参与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客商,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优先办理有关的企业注册登记、招投标等手续。土地出让金50%返还。
第四条 对外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以下优惠:
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后,凡列入政策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3年按不低于企业交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的5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后4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25%,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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