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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二)

第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区外内资企业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对区外内资业由区、乡镇(办)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前2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金额,后3年按企业交纳所得税的50%给予支持。
第六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区及区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上级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区城镇有固定住处和经营场所的,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办理城镇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与当地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强行推销产品;严禁向外来投资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物料部件,以及指定终结和保险机构;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或以其它形式侵犯他们的利益。如有违犯,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暴光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形式责任。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的民族、宗教习俗和个人生活习惯要受到尊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有关部门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和外商住所进行检查时,必须经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涉外政务公开制度。各涉外部门要实行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办事内容、公开服务程序、公开办事人员的行政服务公示制度。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管理事务,必须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规定具体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服务承诺制。各涉外部门要加大涉外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向外来投资者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及时向企业通报发布政策信息。区外经贸委、经协办要分别负责办理外资企业、区外内资项目的一切相关手续,为区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却需依法对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及冻结、划拨企业帐户存款,查封、扣押、拍卖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经本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外来投资者的工作用车,凡持有区政府《外来投资者工作用车证》的,除发生交通事故和违犯法律法规外,不得扣车、扣证和罚款。对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类违法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查处,对扰乱企业及外来投资者正常生产秩序的街霸、村霸、市霸、路霸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二条 区政府在有关部门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电话。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企业所在地原则实行制,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并认真及时处理。处理投诉一般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应每15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投诉处理机构对重大投宿事项必须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因经办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投诉案件的要追究经办人及其有关领导责任。有关涉外部门要加强和改善对外来投资项目的服务、指导和协调调度,建立恳谈会制度。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均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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