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办事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政策
第一条 按照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放开搞活,加快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放宽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滨城区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滨城区新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在滨城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业、流通项目,均适合本政策。
第三条 投资者可选择以下使用土地方式:
1、受让土地。即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者。
2、租赁土地。即由投资者租用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
3、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即以合资、合作、联营、入股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四条 投资者按投资额度享受以下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办理用地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区级收费免收,市以上收费、对农民的补偿或租金、入股固定分红等由投资者垫支,待企业投产后,本着“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或乡镇(办)财政部门按照税收归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用于企业用地费用,直至全部费用抵顶完毕。
第五条 投资者办理用地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办手续。办理区以下相关手续,由乡镇(办)负责落实。市区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靠上服务,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兴建厂区外的公路、桥涵执行本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所用土地一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或不能按年度交纳分期土地补偿费用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前期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未按投资计划到位资金的,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采取分期补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经过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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