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为我区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项目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为我区争取无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职务行为的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l%,属于非职务行为的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2%,由受益单位和区财政各兑现一半,没有明确受益单位的由区财政兑现。上级部门安排的国家计划内的项目资金,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引进向区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性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兑观奖励;引进房地产项目、流通、服务性等非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兑观奖励。
区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引进向区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生产性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兑观奖励;引进房地产项目、流通、服务性等非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兑现奖励。
企业引进向区及乡镇(办)财政缴纳税收的独资、合资或合作项目,资金到位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兑现奖励。
引进向区财政纳税的项目,奖金由区财政兑现,引进向乡镇(办)纳税或向区和乡镇(办)共同纳税的项目,奖金由区和乡镇(办)各兑现50%。
第五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属于职务行为,引进的资金属于职务奖励,奖励资金的70%用于补充单位(企业)经费,30%由单位(企业)奖励有功人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引进的资金属于非职务奖励,奖励资金全额兑现给个人。
第六条 考核年度内单位、个人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以下、引进有偿资金100万元以下不实行物质奖励。
第七条 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引进资金的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特别重大、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在资金到位后30日内单独奖励。
第九条 对引进的有偿资金未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局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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