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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城区委 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滨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滨城区委办公室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3日
滨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项目的国内外人员,不分身份,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非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我区引进无偿资金的,引进资金2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10%;引进资金2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下的,200万元以上部分按70%奖励;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4%奖励。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我区引进无偿资金的,按非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资奖励标准的50%执行。
2、协调我区争取资金的上级机关,协助争取资金200万元(含)以内的按2%奖励,2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
3、超计划额度争取的国家计划内资金,超额部分按无偿资金的奖励标准执行。
4、上级部门安排的国家计划内的项目资金,不在奖励范围内。
上述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兑现,没有明确受益单位的由区财政兑现。
5、引进向区级财政缴纳税收的独资、合资、合作性生产项目,以及以购买产权形式在地方生产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资金到位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按企业纳税地方受益部分的5%(1-5年内给予连续奖励。
6、引进流通、餐饮、娱乐等非生产性项目及农业项目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7、引进房地产、加油站项目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入商业性经营项目的,按实交租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引进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奖励标准提高0.2个百分点。
9、引进城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项目的,资金到位后按0.5-2%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引进低息贷款的,对实际贷款利息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按无偿资金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11、引进其它资金或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奖励数额。
引进向区财政纳税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引进向乡镇办纳税或向区和乡镇办共同纳税的项目,奖金由区和乡镇办各付一半。引进城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无纳税的公益项目的,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三、奖励分配
引荐人是本区国家工作人员但属于独立引资的或非我区国家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全额兑现给个人。引荐人是本区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单位交通、食宿等方便条件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单位原则上按单位80%、个人20%的比例分配。
四、审核认定程序
1、引荐人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引进独资项目的,提交申报报告、引荐人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到位设备或技术的资产评估报告;(2)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提交申报报告、引荐人证明、合资合作协议和章程、外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到位资金的验资报告、到位设备或技术的资产评估报告;(3)引进无偿资金的提供捐资证明书或银行拨款单或财政专款指标文件等;(4)审核小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2、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分对申报人的申报进行审核认定。
3、兑现奖励。
五、监督处罚
区政府组织引荐人、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出现“假招商”和“招假商”的情况。对引进的资金未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抽逃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招商单位在区委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中不得评优,有关人员不得评为先进,并将受奖人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招商引资奖励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区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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