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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滨城区委办公室文件

滨区发[2003]38号

关于印发《滨城区鼓励外商投资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滨城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和《滨城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政策》同时废止。

中共滨城区委办公室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7日

滨城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外商”泛指滨城区以外的客商
    来我区投资外商在享受国家、省、市所有优 惠政策的基 础上,另行享受我区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优惠政策
    1、外商可根据需要,以各种方式使用土地
    2、土地使用期可按国家规定最高期限办理
    3、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亩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公益项目无偿提供土地。
第三条: 税收奖励政策
    1、生产性项目,1-3年按缴纳增值税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企业,4-6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30%奖励企业。1-3年按缴纳所得税地方受益部分的全额奖励企业,4-6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50%奖励企业。
    2、非生产性纳税项目,1-3年按缴纳税收地方受益部分的30%奖励企业,4-6年按地方受益部分的15%奖励企业。
第四条: 规费减免政策
    外商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3年内全部免缴区及区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区以上的按最底限代收。
第五条: “一站式”服务政策
    凡来我区投资外商,由区政府安排专人给予“一站式”全程服务,自投资之日起,在企业存续期间,由区政府安排专人代表企业办理项目注册手续、土地手续、税费手续、年检手续等。
第六条: 特殊市民政策
    我区外商是为我区做出较大贡献的特殊市民,除在水、电、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外,由我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外商交通、安全、检查等各方面另行制定特别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在以上优惠的框架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外商特别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商定优惠政策,并与区政府签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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